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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地税筹实务系列(三)—国地税合并下合伙型私募基金税筹架构搭建及各地基金小镇税收优惠政策

西政资本 西政资本 2020-09-20

本文为西政资本原创,转载需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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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地税筹运用系列(一):合伙企业的纳税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分解暨常规的税筹应用场景(以个人股权转让为例)

2、税收优惠地税实务系列(二)——个人转让房地产项目(含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房产)之税筹实操分析

3、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法律财税实务系列(一)——城市更新/旧改申报阶段

4、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法律财税实务系列(二)——项目/土地取得阶段

5、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税务筹划实操要点

6房地产税务筹划实操系列(一)——房地产并购重组税务筹划实操大全

目录

一、合伙型私募基金基本架构及税收优势 

二、合伙型私募基金所得税分析 

(一)基金层面 

(二)投资人层面 

三、案例分析 

四、搭建私募基金税筹架构 

(一)部分地区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二)搭建基金架构 

笔者按:

自今年6月份全国各省级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后,全国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也于7月5日前后正式合并,标志着535个市级新税务局集中统一挂牌并对外履行职责,笔者近期与国内不少税收优惠地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国地税合并对各地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存有一定差异。比如某些地区因长久以来一直属于国地税通用一套领导班子,故国地税合并对其影响甚微;但其中也有部分地区因国地税合并、人员分流未定等使得原政策受到限制和调整,有些地区目前也已暂停原优惠政策。

不过,目前仅属于形式上完成国地税合并,合并后如何划转征管职责将会有一段调整期。虽然,根据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示:所有地方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但在该截止期限前,个别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仍可继续适用,如一些基金小镇有关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如地产、金融公司通过在税收优惠地设立广告公司、装修装饰公司、贸易公司等优惠载体,由该载体向地产、金融公司提供商品或劳务后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综合税负控制在6%-10%之间)仍有操作空间,因篇幅有限,笔者将在后续系列文章中展开。

因目前契约型私募基金在中基协备案及托管上面临一定的限制,大部分托管机构不愿意承接契约型的私募基金,很多私募机构的产品现已转向合伙企业型产品。近期,亦有不少基金行业的朋友问及合伙型基金产品如何通过税收优惠地载体减轻税负的问题。对此,笔者通过在西政资本经办项目的经验,结合与国内大部分私募基金小镇沟通情况,就合伙型基金税收分析及税筹架构搭建问题作如下介绍与分析,以供同业人士探讨。

一、合伙型私募基金基本架构及税收优势

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可划分为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三类。合伙型基金基本架构如下图所示:

 

备注:

1.本图仅为实操中通常的架构,但就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的关系而言,普通合伙人并不必然为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GP)、基金管理人等关系问题可参见本公众号2017年5月4日的推文《私募基金“受托管理模式”、双(多)GP、管理人及LP执行合伙事务等架构设计与分析暨不具备基金管理人资格发行基金产品的方案设计》(该文本团队正根据最新的监管情形予以修订,仅供参考)

2.为避免借通道发行基金产品的问题,中基协近期反馈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应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并要求上传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其中“关联关系”协会定义为:(1)存在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2)如普通合伙人系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在所得税层面,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二、合伙型私募基金所得税分析

(一)基金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合伙企业在所得税层面上属于税收透明体,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人层面

1.自然人投资者税负

(1)合伙型基金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相关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在合伙型基金基本结构中,有限合伙基金取得并分配给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而是穿透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是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是20%。

(2)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转让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所得相关税负

对于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转让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同的地方适用和执行的政策有所差异。西政资本团队于2018年3月21日的推文税收优惠地税筹运用系列(一):合伙企业的纳税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分解暨常规的税筹应用场景(以个人股权转让为例)一文有详细介绍,在此不再重复。关于各税收优惠地针对作为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中自然人投资者的优惠政策,本文第三部分笔者将对全国各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汇总,以供读者参考。

2.机构投资者税负——从税务的角度考虑,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要交企业所得税

若合伙型基金的LP投资者为机构,基金分配给机构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免税,因各地实操中存在不确定性,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但笔者通过与西政资本合作关系紧密的地区沟通,其反馈信息大致为:因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企业所得税强调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而非间接投资。故如果机构投资者通过投资合伙型基金的LP份额,再通过该合伙型基金投资于项目公司A的。在合伙型基金从项目公司A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虽然合伙型基金层面不存在所得税问题,但是,基金投资人为机构的情况下,该机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前述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所得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其政策依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既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也不包括“间接投资”行为。

三、案例分析

A公司与刘某共同出资1000万元在深圳投资成立B有限合伙企业,分别持有40%、60%的合伙份额,后B企业出资4000万元投资到C公司,两年后B企业从C公司分回股息2000万元。问A公司从B企业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800万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及部分税务机关(如广州、上海、重庆等)反馈,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得作为免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故在本案例中,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A公司取得的800万元的分红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0万元(800万元*25%)。但是,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亦可通过在税收优惠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该载体向A公司提供服务的方式降低企业所得税。

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刘某取得的分红1200万元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即240万元(1200万元*20%).

四、搭建私募基金税筹架构

(一)部分地区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笔者根据在西政资本的操作经验,对于新成立且满足条件的合伙型基金,当地政府会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该企业一定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落户奖励、税收奖励及高管奖励等。而政策扶持力度也由各地政府根据企业纳税金额或其他需满足的条件决定,往往大同小异。以下表格是西政资本结合多个合作较为紧密的基金小镇沟通情况整理得出的统计表,供读者参考。 

备注:因当前监管趋严,工商注册需进行金融备案前置审批,各地金融办较为谨慎。表格仅为部分内容,如有需求您可以直接联系西政资本微信号XZziben进一步了解。

(二)搭建基金架构

通过利用基金小镇的优惠政策可以搭建以下基金架构:


1.自然人投资者税负

根据税收优惠地政策依据,合伙型基金分配给个人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通过地方奖励政策,实际综合税负在13.6%-15.2%之间,部分地区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一事一议。就第三部分所举案例而言,重构税收优惠地架构后,个人取得的1200万的分红,所承担的最终税负约在163.2万—182.4万元之间。

2.公司投资者税负

若合伙型基金的LP为公司且该主体注册在税收优惠地,合伙型基金分配给公司LP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从税务角度出发,公司层面尽管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通过奖励政策也能一定程度降低税负。若该公司再将税后收益分配给其他境内公司法人,则投资人取得的股息收益免税。

本文简要整理了各地的税收政策以及目前私募监管形势,欢迎同业人士进一步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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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产私募融资

1.城市更新前期融资

2.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及留用地村企合作前期融资

3.关联方的保理融资或其他融资产品

二、融资条件的创建及项目熟化

1.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2.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问题处理

3.项目申报问题处理

4.品牌合作方的引入

三、综合财税服务

1.项目交易方案及融资架构财税方案设计

2.项目转让所涉所得税筹划

3.项目公司前期费用处理

四、项目全周期融资(含项目后期贷款或贷款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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